有“商标与商号之争第一案”之称的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杭州中化网络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案日前审结。被告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50万元并赔礼道歉。中化网络公司酝酿在香港上市一事也告搁浅。
去年底,正当中化网络公司酝酿在香港上市之际,被大型国有企业——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后更名为中化集团)以“商号侵犯商标”为由告上法庭。因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早已将“中化”注册为商标。被告杭州中化公司是一家经营网络商业服务的公司,其网站页面上多次使用“中化”二字,如“中化信箱”、“今日中化”等,结果引发“中化”名称之争。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认为,他们最有资格被称为“中化”。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该公司以“中化”(SINOCHEM)的品牌享誉国际石油化工领域,曾14次被美国《财富》杂志评为全球500强企业之一,2002年销售收入排名第248位,“中化”(SINOCHEM)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拥有极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2002年2月8日,国家商标局认定“中化”为驰名商标。
作为后来者的杭州中化公司及上海中化也毫不示弱。杭州中化提出三点质疑,一是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化工产品进出口代理,而中化网络是从事互联网业务的IT企业,业务范围根本无联系。二是在过去的几年当中,中化网络一直对外宣称自己是浙江省典型的民营企业,是从零开始发展的,并没有说中化网络是中国化工的一部分。三是中化网络的企业名称在2000年8月就注册了,而对方的商标注册时间是在2002年,注册在先的商号反而侵犯了注册在后的商标的权利。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化”商标在2000年杭州中化公司成立之前就已是驰名商标。杭州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均与化工领域有关,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故意,造成了“中化”驰名商标的淡化。被告杭州中化公司在其经营且对外提供营利性商业服务的“中国化工网”上屡次并多处使用“中化”作为缩略语,亦会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杭州中化和上海中化侵犯了驰名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网站、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二字,赔偿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