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著名酿酒企业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和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公司,起诉四川老作坊酒厂和它的销售商宁海昌盛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两原告著名白酒“老作坊”品牌的商标权、专利权、特有的包装装潢权,在宁波市中级法院开审。
1998年4月,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和第二原告五粮液公司联合开发了“老作坊”品牌。并设计出了以“老作坊”字号及传统作坊图案和五粮液酒系列的以红色和金色色彩为基调的图案组合,并申报获得了外观设计包装专利、专利号。
1999年11月,五粮液公司注册了“老作坊”商标,2003年3月,五粮液公司又收购了其他公司注册的商标“作坊”。
五粮液公司认为,虽然2000年被告成功注册了商标“二作坊老”,但2001年7月,他们以开办新的企业名称来混淆原告的“老作坊”品牌。将企业名称直接采用了“老作坊”字号,并冠以“四川”地名,全称成了“四川老作坊酒厂”。而四川老作坊酒厂的产品包装采用同原告混淆的字样、构图、风格、色彩和文字说明、文化内涵,形成了不正当竞争侵权。
五粮液公司称,四川老作坊酒厂和它的销售商宁海昌盛食品有限公司等同行,以字号厂名近似、产地近似、包装相同、包装侵犯原告商标、包装侵犯原告专利等等一系列手法,故意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嫁接原告花巨资已经创下的市场进行销售获利,给五粮液酒厂造成了巨大损失。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提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500万元等诉讼请求。
但四川老作坊酒厂则认为他们拥有“二作坊老”商标,并合法拥有企业名称,在自己包装上使用“老作坊”包装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