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程序中人工智能使用的规定

2025-08-08

  2025年6月4日,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TMOB)程序中人工智能使用的规定。该规定要求,根据加拿大《商标法》第11.13条、第38条和第45条提交文件的当事人,如其提交的文件内容使用了人工智能,则应相应提交人工智能使用声明,以告知商标局及对方当事人。如当事人未按要求提交人工智能使用声明,或提交虚假声明的,则可能构成不当行为而被TMOB判令承担费用。

  •被认定为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示例:

  (1)使用人工智能起草的书面陈述或其他部分;

  (2)援引人工智能提供的法律依据(仅包括人工智能进行主观判断而输出的结果,例如要求人工智能“查找支持xx观点的判例”;依客观标准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数据库检索则不受本规定规制,例如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查找含xx词语的判例”);

  (3)使用人工智能检索的注册证据(仅包括人工智能进行主观判断而输出的结果,例如要求人工智能“查找与xx近似的注册商标”;依客观标准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数据库检索则不受本规定规制,例如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查找含xx词语的注册商标”)。

  •不会被认定为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示例:

  (1)附在宣誓书中的证据的全部或部分,原本即由人工智能生成,如宣传广告(若专门为TMOB程序使用人工智能生成证据,则应被认定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2)用以编辑文档、语音识别或语音转文字的软件使用了人工智能技术。

  •人工智能使用声明示例:

  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文件内容的当事人,应在文件第一段中声明:“本文件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本文件中所有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以及援引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已由当事人或其商标代理人审核并验证。”如有需要,亦可补充说明如何或在何处使用了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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