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近日,英国知识产权局就特福公司第UK00003361324号第21类位置商标的申请注册下发驳回复审决定。在该决定中,英国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申请人特福公司所递交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该商标经使用获得显著性,故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具体案情如下:
该商标申请在审查中,被英国知识产权局援引《英国商标法》第3(1)(b)条“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不予注册”的规定下发驳回。商标申请人特福公司在复审中递交了使用证据,包括消费者的市场调查报告,以证明该商标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特征。其中,市场调查报告显示,经访问400名消费者,60%的受访者将该红点标识与申请人特福公司产生了一一对应关系。
英国知识产权局在复审决定中,援引在先判例认定:在判断经使用获得显著特征时,需考虑相关公众是否将该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仅能证明消费者将该标识与唯一主体对应,或者获得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认可,并不足以证明该标识经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此外,若仅为子品牌,若与主品牌一起销售,则无法证明单独的子品牌经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就本案而言,审查员认为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均与主品牌“TEFAL”连用,无法证明单独的复审商标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特征。此外,该红点标识具有技术特征,即用于指示热量,因此具有功能性,亦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律师点评
本案申请商标为位置商标,即保护的是定位或安排在商品上的特定位置的标识。这类商标在欧盟、日本、韩国和美国等均可进行保护。如果位置商标本身无显著性要素,又由于缺乏显著性将面临被驳回的风险,则可递交使用证据,说明经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从本案英国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来看,其对使用证据的认定较为严格,如与主商标一并使用的,在判断显著性时,需剥离主商标的影响,同时会对该标识是否具有功能性等一并予以考虑。这也提示企业,在对弱显著性标识进行使用时,应留意使用上的独立性,并注意保留相应的使用证据,以使该类标识可通过递交使用证据的方式获得注册商标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