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全额支持120万、认定侵权实控人和侵权工具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强调实控人承担绝对多数份额比例的连带责任
时间:2024-11-08  来源:

  近日,集佳代理国际知名汽车润滑油、添加剂品牌商德国力魁魔力有限公司(Liqui-Moly Gesellschaft Mit Bescherankter Hfatung)诉林某某、何某某、浙江某某力魔汽配公司团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部分改判全额支持120万侵权损害赔偿,改判侵权实控人和侵权工具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强调以侵权为业的实控人应当承担绝对多数份额比例的连带责任。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意味着原告成功无效了被告的恶意抢注商标,还意味着原告在行政和司法层面上全力以赴穷尽有效救济途径、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斗争取得了全面胜利。

  基本案情

  原告德国力魁魔力有限公司(Liqui-Moly Gesellschaft Mit Bescherankter Hfatung)是国际知名汽车润滑油、添加剂品牌商,原告LIQUIMOLY、力魔品牌机油始于1957-1960年左右,自成立以来原告不断进行技术研发,在车辆添加剂、润滑油及汽车养护方面持续在欧洲和全球市场名列前茅。原告LIQUIMOLY、力魔品牌机油、润滑油等产品2005年进入中国市场起,经过多年持续使用及宣传推广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同时为了获得更全面和强有力的保护,原告德国力魁魔力公司也早已围绕核心经营范围及生产经营产品在第1类、第4类等类别群组上注册了“LIQUI MOLY”“力魔”“ ”系列商标。

  被告何某茜、林某香、何某鹏为母子、母女直系近亲属关系,该三人团伙以共同的合意和分工实施了抢注商标、变形使用注册商标、虚假宣传等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来说:

  原告主张权利商标

  被告抢注商标

  被控侵权滤清器产品、被控侵权标识(列举式不完全)

  

  G803684(第1、4类);

  

  第4973900号(第4类);

  

  

  第10040151号(第1类);

    

  G567461(第1、4类);

  

  第15112414号(第7类,已无效);

  

  第8723418号(第7类,已无效)

  被诉标识列举(被诉滤清器产品及包装上、网店宣传上等):  

  

  

  一、商标抢注

  2010年10月9日、2014年8月7日林某香分别申请了第15112414号、第8723418号商标,2011年10月21日、2015年11月28日上述两枚商标分别被核准注册;2018年8月30日林某香许可给被告浙江某某力魔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控人为林某香之子何某鹏)使用上述商标;2021年11月13日和2021月12月31日林某香又分别转让上述两枚商标给其女何某茜。该两枚抢注商标最终于2024年1月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商标法》四十四条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绝对理由宣告无效。

  二、被告团伙以共同的合意和严密的组织分工,持续生产销售被控滤清器产品并实施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林某香之女何某茜2014年11月27日成立乌鲁木齐天山区延安路力魔某某商行(个体户),并于2017年因为销售侵害TOYOTA等品牌的滤清器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随后2019年何某茜又以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参加俄罗斯鞑靼斯坦国际汽车零配件展览会并在该展会上展示推销本案被诉侵权滤清器产品,原告德国力魁魔力有限责任公司就此事向何某茜发送了律师函严正要求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何某茜不仅未与理会,而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持续在其经营的天山区延安路力魔某某商行继续销售被控侵权滤清器产品、并在门头突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除此之外,何某茜还早在2016年9月22日就将被控侵权标识 作为美术作品办理著作权登记证书。

  林某香之子何某鹏2018年8月24日成立浙江某某力魔汽配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何某鹏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和实际控制人,该公司负责生产销售出口被控侵权滤清器产品,其销售形式包含线上(如1688店铺)及线下,出口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地区,该公司同时实施了以攀附力魁魔力公司商誉为目的的“德国品牌”、“德国品质”等虚假宣传行为,为本案被控侵权标识的直接使用主体;2022年1月,经过原告投诉,浙江某某力魔汽配公司被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侵害力魁魔力有限责任公司案涉权利商标商品专用权为由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告针对被告团伙线上、线下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三、民事司法救济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浙江某某力魔汽配公司构成对原告案涉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构成对原告的字号相关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香、何某茜、浙江某某力魔汽配公司以共同的合意、不同的分工实施了被诉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一审判决浙江某某力魔汽配公司对被诉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30万元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停止侵害判项略)。

  原告不服,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改判林某香、何某茜与浙江某某力魔汽配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改判提高原判确定的赔偿数额,对德国力魁魔力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万元全额予以支持,何某香、林某茜就共同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对其中的人民币 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原告在针对被告团伙的系列案中,穷尽了商标授权确权争议、行政保护、民事侵权诉讼等法律救济手段,并最终取得对被告团伙恶意抢注商标彻底除权、行政保护及民事侵权诉讼的全面胜利的效果,为涉外权利人应对以侵权为业的恶意抢注人如何在中国大陆地区全面高效地综合运用法律救济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作出有效探索。

  重要提示

  面对以侵权为业且已经恶意抢注了注册商标的侵权人,建议权利人(尤其涉外权利人)选准选好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全面利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救济手段,多管齐下、充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