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韩国知名化妆品品牌SOME BY MI/莎柏蜜系列护肤品包装、装潢维权胜诉
时间:2024-05-22  来源:

  基本案情

  SOME BY MI(莎柏蜜)是来自韩国的护肤品牌,其名下“AHA BHA PHA”茶树三酸系列、“SNAIL TRUECICA”黑蜗牛系列护肤品在本土受到许多消费者尤其是年轻女性的喜爱。2016年,原告李知恩在韩国注册成立了一家名为株式会社贝伦佩的公司,该公司系SOME BY MI/莎柏蜜护肤产品生产经营者。2017年3月、5月,李知恩分别向国知局申请注册了第3类第23315134号“SOMEBYMI”、第24310778号“”、第24311015号“”商标,并陆续在2018、2019年经过第三方宣传推广其系列护肤品,使该品牌在国内化妆品消费领域积累了一定知名度。

  被告深特宝洁公司是一家集产品贴牌代加工与自有品牌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规模化日化产品制造企业,不仅在国内1688网站开设有工厂店铺,也在面向国外批发商及消费者的Alibaba国际站开设了店铺。

  2021年原告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调查发现,被告汕头市深特宝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和推广的“茶树祛痘美白补水液”“茶树香皂”等护肤品,其产品包装装潢直接抄袭、摹仿原告前述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SOME BY MI/莎柏蜜”茶树三酸系列化妆品和黑蜗牛精华液的包装、装潢设计,使用与之近似的标识,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原告作为茶树三酸、黑蜗牛精华包装装潢权益获益人,诉至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中院认定:李知恩主张的茶树三酸、黑蜗牛精华包装装潢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深特宝洁公司生产、销售茶树三酸、黑蜗牛精华液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判赔额不符合原告预期,原告后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包装装潢比对:





 

  案件评析

  本案难点之一:李知恩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的是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和竞争关系,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故能够提起侵权之诉的适格主体应为经营者。由此,被告深特宝洁公司主张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权益应归属于产品生产者,而李知恩作为自然人,并非涉案包装、装潢的经营者,故其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集佳代理原告李知恩在两审诉讼举证中,均提交了李知恩与边形硕作为株式会社贝伦佩的共同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一份《知识产权及衍生权利归属声明》,该声明约定了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使用李知恩所享有的商标标识及/或相关著作权所产生的所有商誉、其他衍生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李知恩均为获益人,相关权益应由李知恩独自享有。因此,汕头中院以及广东省高院在两审判决中均认定:李知恩作为两款特有装潢商业标识性权益在中国境内的权利人,有权针对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故李知恩系两案适格原告

  本案难点之二: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

  对该争议焦点,两审法院均从如下角度分别予以考量:一是李知恩主张的茶树三酸、黑蜗牛精华系列(容器和包装材料)是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二是被控侵权产品包装是否与原告享有权益的包装装潢近似,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第一个问题:原告的产品包装装潢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对此,汕头中院明确指出应考虑两个要件:(1)涉案产品包装、装潢在被诉行为发生时是否已经在相关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2)涉案产品包装、装潢是否非相关商品通用,具有显著区别特征。通过李知恩提交的销售数据、推广宣传信息以及涉案两款包装装潢在文字编排、整体布局、颜色组合等设计方面的较强显著性,两案法院均认定涉案两款产品的包装装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针对第二个问题,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装潢是否与原告享有权益的包装近似?两审法院均从如下角度对比: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茶树三酸、黑蜗牛精华产品的瓶身进行比对,二者瓶身在颜色组合、排列布局、文字编排、线条分割比例等方面高度近似,且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造成混淆误认,故被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两审法院均认定:深特宝洁公司生产、销售茶树三酸系列产品以及黑蜗牛精华液的行为已经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规制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并非是侧重于对某类主体予以特别保护或限制的主体法。因此,若仅将商品的生产者及包装装潢的制造者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而排斥其他主体作为适格原告起诉的资格,会使享有包装装潢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失去维权途径。同时,为避免山寨品牌有可趁之机,企业在重视商标的同时亦要关注产品的包装装潢,如在经营合作或产品市场投放伊始,签订好授权文件、保存好销售数据等提前布局以提高维权胜诉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