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第三次修订《专利法》

2024-11-29

  2024年10月28日,印度尼西亚颁布了2024年第65号法律,此前该法已通过《综合劳工法案》(Law No.11 of 2020 concerning Job Creation)进行修订,随后又通过2023年第6号法律进行了修订,此次是对2016年第13号《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

  此次修订旨在精简《专利法》,以适应技术实践的发展,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2024年第65号《专利法》修订的一些重要变化如下:

  1、定义

  •第1条(2)款修改:

  发明是发明人的创意,体现在解决技术领域中的特有问题上,可以是产品和/或工艺、产品和/或工艺的改进和/或开发,以及系统、方法和用途。

  •增加了第1条(18)款:定义传统知识

  •增加了第1条(19)款:定义遗传资源

  2、专利保护范围

  •第4条修改内容:

  发明不包括:

  a.美学创作;

  b.架构;

  c.实施活动的方法;

  d.计算机程序,使用计算机实现的发明除外;

  e.信息的呈现;

  f.原第4条(f)款废除;

  g.科学和数学领域的理论和方法。

  关于第4条(f)款,先前的2016年第13号法律中第4条第(f)款规定,发明不包括以下形式的发现:

  1.现有和/或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和/或

  2.现有化合物的新形式,其不会产生显著增强的功效,并且含有与化合物不同的相关已知化学结构。

  3、发明可获得专利

  •第4条(f)款规定现有和/或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无法授予专利,由于该规定已被废除,因此现有或已知产品的新用途相关的发明,仍可被授予专利。

  •第6条:

  在申请日之前的12个月内(新颖性宽限期为12个月),即使另一方违反了对发明保密的义务而披露了该发明,该发明也不被视为已被披露。

  该修正案将先前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从6个月延长到12个月。

   4、专利实施

  •增加了第19条(1)(c)款:

  专利权人享有实施其拥有的专利的专有权,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并禁止未经许可的他人实施该专利:

  产品专利: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租赁、转让或许诺销售、租赁或转让专利产品;

  方法专利:使用获得专利的生产方法来制造(a)款中提到的商品或其他行为;和

  方法、系统和用途专利:使用已获得方法、系统和用途专利或第(a)款规定的其他行为。

  除了工艺和产品专利之外,这项新规定现在还可以注册方法、系统和用途专利。

  •第20A条增加内容:

  专利持有人应在每年年底前向该部提交专利实施声明。

  •第26条:

  废除所述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信息必须由政府授权的官方机构确定的要求。

  5、优先权申请

  •第30条(5)款增加内容:

  如果在12个月内未提交优先权申请,则仍可在该优先权截止日期后的不迟于4个月内提交申请,并须缴纳费用。

  6、形式审查

  •第34条(3)(a)款增加内容:

  如果说明书是以外语撰写的,则适用于以下条件:

  a.如果说明书是用英语以外的外语撰写的,则说明书必须附有英语和印尼语的翻译,或者

  b.如果说明书是用英语撰写的,则说明书必须附有印尼语的翻译。

  翻译必须在申请日起30天内提交。

  •第35条修改内容:

  申请人可申请延长的时间为2个月。1个月的延期不再适用。

  •第36条补充内容:

  (1)申请人未履行形式审查修改的,视为撤回申请;

  (2)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仍可以重新提交申请,但须缴纳费用;

  (3)第(2)款所述的重新提交申请,最迟可在申请视为撤回的通知函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只有在符合形式要求的情况下才能重新申请。

  7、修改申请

  •第39条增加内容:

  可以对申请及其附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或附图)进行修改,修改须不超出申请所提交的发明范围。增加修改须缴纳费用。

  8、撤回申请

  •第43条补充内容:

  已撤回并已收到印度尼西亚专利局撤回通知的申请,最迟可在撤回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请求重新提交申请。

  9、公布及实质审查

  •第46条修改内容: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最早可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请求加速公布,并需缴纳费用。由原来的6个月修改为3个月。

  10、实质审查

  •第55A条补充内容:

  如申请的形式审查已完成,则可提前进行实质审查。

  提前审查应由申请人向专利局请求并缴纳费用。该请求应最迟在申请公布之前提出。

  审查结果应在公布期结束时提供。

  •第63A条补充内容:

  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相应费用。

  申请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a.驳回;

  b.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或附图的更正;

  c.专利授权决定;

  d.撤回申请;

  e.视为撤回决定。

  对于以上(a)(b)(c)(e)款所述的实质审查请求必须9个月期限内提交,自授权、驳回和视为撤回通知之日起9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对于撤回的申请,最迟可以在撤回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专利局应当自请求之日起12个月内发布批准或驳回重新实质审查请求的决定。

  11、申请驳回的申诉请求

  •第68条(1)款增加内容:

  针对申请被驳回的上诉,必须在驳回通知之日或复审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12、强制许可请求

  •第84A条补充内容:

  如果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做出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决定,认定实施本专利会导致或引起垄断行为和不正当商业竞争的,不适用授予强制许可。

  13、年费

  •第126条(4)款补充内容:

  如果年费缴纳超过第(3)款规定的期限,则应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但须处以100%的罚款。

  14、杂项规定

  •第167条修改内容:

  下列案件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受本章第十七章规定的限制:

  (a)在印度尼西亚进口专利药品,并且该产品已在该国合法销售,前提是该产品是按照法律规定进口的;和

  (b)在专利保护终止前在印度尼西亚生产专利药品,目的是处理许可证并在有关专利保护终止后进行营销。

  注:为了鼓励国内医药行业开发以研究为目的的仿制药,对第167条(b)款进行修改,取消5年的期限限制。因此,出于研究目的,国产仿制药的开发不再受时间限制,此类行为不能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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