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一的“roseonly.”含义并不唯一——抗辩带有欺骗性和直接描述性获得确权

2024-06-07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邓象涛

  

  一、案情概况

  (一)案情简介

(争议商标)

  “roseonly.”是诺誓打造的高端玫瑰及珠宝品牌,专注于爱情信物,以“一生只爱一人”为理念,打造鲜花玫瑰、永生玫瑰、玫瑰珠宝、玫瑰香氛四大主线系列,以“信者得爱,爱是唯一”为主张,用万里挑一的奢侈玫瑰、高级手工玫瑰珠宝,献给相信真爱的情侣。诺誓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在第31类“自然花,玫瑰树,食用鲜花,装饰用干花,树木,植物,装饰用干植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谷种”商品上对“roseonly.”商标进行注册。第三人于2023年3月3日对“roseonly.”商标(第14000565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是认为争议商标“roseonly.”的中文含义为“只有玫瑰、唯一的玫瑰”,用在指定“玫瑰树,自然花”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使用在“玫瑰树,自然花”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涉及的法条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二)审理决定结果

  国知局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商评字[2024]第0000042977号决定:本案争议商标“roseonly.”由紧连的小写“rose”、“only”和符号“.”组成,整体组合使用在自然花等商品上不存在欺骗性误认的情形,整体使用在自然花等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特点,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二、案情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服务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第八条规定:诉争商标为外文标志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对该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志中外文的固有含义可能影响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显著特征,但相关公众对该固有含义的认知程度较低,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roseonly.”是诺誓打造的高端玫瑰及珠宝品牌,以“一生只爱一人”为理念,打造鲜花玫瑰、永生玫瑰、玫瑰珠宝、玫瑰香氛四大主线系列,以“信者得爱,爱是唯一”为主张。虽然“roseonly.”品牌的创意源自“唯一”及经营商品为“玫瑰鲜花”,但其含义并不指向于“玫瑰”及“唯一”,非直接描述性词汇,品牌本身具有显著性,分析如下:

  争议商标“roseonly.”为8个字母“r-o-s-e-o-n-l-y”与实心圆点“.”紧密衔接组成,字母之间没有字符空格,在外观上呈现为一个全新的无实际含义的英文字母组合“roseonly.”,中文含义不是“只有玫瑰、唯一的玫瑰”。

  争议商标“roseonly.”源自于答辩人推出的高端玫瑰品牌,以“一生只送一人”为设计理念,将玫瑰引喻为对爱之专一,是对爱情的笃定,传达的是一种爱的信念,其与指定商品“树木,植物,玫瑰树,装饰用干花,装饰用干植物,自然花,新鲜水果,食用鲜花,新鲜蔬菜,谷种”无直接关联。争议商标“roseonly.”作为有机整体,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需要经过一定程度的演绎、想象才能将其与“玫瑰爱之专一”产生联想,且“roseonly.”也非同业经营者描述此类商品特点的通常使用方式。故,争议商标“roseonly.”属于间接性、暗示性词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相关特点,整体具有显著识别特征,使用在第31类的商品上可以显著区分商品来源,不会产生误认。

  以上论述,获得了国知局的采纳,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三、通过本案引发的几点思考

  之所以认为暗示性标识具有显著特征,一是因为相关公众虽然最终能认识到该暗示性标识在一定程度上描述了商品或商品的特点,但是需要一定程度的演绎、解释、说明或想象才能将该标识与商品或商品的特点相对应,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二是因为暗示性标识不属于同业经营者在描述商品或商品特点时所常用的直接描述方式,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不会不适当地妨碍同业竞争者的正当使用。此案明确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为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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