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1月1日起,所有由欧洲专利局(EPO)发送的电子通信将不再适用十日邮路规则。这意味着,电子通信在其信函上载明的日期起即已送达,收件人的答复期限均从该日期起算。
例如,以往收到EPO发出的授权通知书,要求在四个月内答复,即实际答复期限为通知上载明的日期+10天+四个月。在此之后将不再需要加上这十天。
如果收件人声称从未收到过通信,欧专局必须证明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欧专局无法证明,则必须发送带有新日期的新通信,从而使答复期限也发生变化。
如果收件人声称通信是在通信上载明的日期之后收到的,则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如果信件是在信件上载明的日期后7天内送达的,则不进行任何调整,并且答复期限从信件上打印的日期开始计算;
(2)如果通信在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之后7天或7天以上送达,则视为异常迟到,任何截止日期将在送达日期与文件上的日期之差的天数减去7天后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