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注册后改变颜色进行使用的问题

2024-04-19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银静

  

  一、基本案情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见到的商标标识大多具有丰富的色彩,如:

    

  当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如果本来就是对彩色标识提出的申请,那么实际注册以后,当然应使用已注册的彩色商标。但是,如果注册申请时是黑白商标,在实际使用时想对商标进行着色使用呢?或者,注册的已经是指定颜色的商标,但是使用时是否可以改变颜色呢?本文即对商标注册后改变颜色进行使用时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商标注册申请时应以实际需要使用的标识进行申请,在商标获得注册以后,不能对商标标识进行任意改变。

  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由上述规定可知,带有颜色的商标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商标法》第八条中明确规定的一种商标类型:颜色组合商标,其主要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该类型的商标在申请注册时,需要在申请书中予以特别声明,同时提交着色的商标图样。而指定颜色的商标,仅仅是指商标图样为着色的商标,其构成要素可能是文字,也可能是图形,还可能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申请时不需进行特别声明,只需要提交着色图样即可。颜色组合商标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类型,其审查也具有一定特殊性。本文中仅对普通商标进行指定颜色的情况做以分析。

  

  二、案例分析

  如前所述,普通商标的颜色改变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定颜色的商标注册后改变颜色进行使用,另一种是未指定颜色的商标注册后改变进行使用。这两种情况虽然都是改变了商标的同一种要素,即改变了商标颜色,但是,由此产生的问题却不太相同。

  (一)关于指定颜色的商标注册后改变颜色进行使用

  【案例】

国知局发文号

商评字[2023]第0000317039号

注册商标

案情概要

上述商标于2000年7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1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等商品上。2022年5月26日被他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使用证据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微信小程序截图中消费者评价。

裁定评述

证据中部分商标颜色为红色,与本案商标图形颜色一致,整体视觉效果无明显差别。

裁定结果

予以维持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注册商标为指定了红色的图形,在实际使用时也确实使用了和注册商标相同的颜色,这显然是完全符合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的,在遭遇到撤销案件时,也可以从容应对。

  下面再来看一个反例。

  【案例】

国知局发文号

商评字[2022]第0000373668号

注册商标

案情概要

上述商标于2010年7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室内装璜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7月6日。2021年8月17日被他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使用证据

宣传册、员工名片、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票、相关宣传使用报道。

裁定评述

申证据中体现的“SK及图”标识颜色与本案商标颜色不同,不能视为是本案商标的使用。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外公开宣传使用了商标。

裁定结果

予以撤销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指定颜色的商标中,颜色也是其显著特征之一,实际使用时如果改变了颜色,从而和注册商标相比,显著特征也发生改变时,不会被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此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二)关于未指定颜色的商标注册后改变颜色进行使用

  【案例】

国知局发文号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84号

注册商标

案情概要

上述商标于2010年7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室内装璜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7月6日。2021年8月17日被他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使用证据

大众点评、微博关于“宝岛眼镜”多家店铺消费者评价及店铺介绍等相关证据。

裁定评述

虽证据中显示的大多为红色图形与“寶島”相结合的使用情况,但在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形。

裁定结果

予以维持

  经查,上述案例中的商标在使用时,其图形部分填充了红色(如下),但是没有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仍然被认可构成是注册商标的使用。

  实践中,申请注册商标时未指定颜色,实际使用时,商标进行着色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虽然没有以上这种实践中做法的相关法律依据,但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在2020年发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四条中终于有了明确规定:“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

  由此可见,如果申请商标时没有指定颜色,在不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前提下,在实际使用中可以改变颜色使用,不视为违反《商标法》规定。

  但是,仍需要注意下面的问题:

  1.“一人多标”问题

  商标使用应遵循“真实、合法、规范、公开、有效使用”的原则,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直接指向了同一权利人名下的其他注册商标,则这种商标使用可能从主观上来看,其使用人不具备对该件注册商标的使用意图,从客观上来说,该使用行为实际发挥的是其他注册商标的商品来源区分作用,因此也就无法形成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唯一对应关系。

  因此,同一件商标如果同时注册了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和指定了颜色的商标,在撤销案件中,会判定为对指定颜色的商标使用,从而未指定颜色的黑白商标可能被撤销。

  【案例】

国知局发文号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84号

注册商标

(1)   (2)

案情概要

上述商标(1)于2004年11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7年0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5月27日。2021年8月17日被他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裁定评述

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截图显示的商标为被申请人的第59510946号“HAITAIINC及图”商标(指定颜色),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宣传情况。

裁定结果

予以撤销

  2.未指定颜色的商标注册以后,着色后改变了商标显著特征,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

  1986年8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印发《关于注册商标指定颜色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对在申请注册时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的商标,我局只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在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标明“注册商标”,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与注册标记近似的符号,误导相关公众的。

  因此,如果未指定颜色的商标注册以后进行着色时,由颜色的改变产生了较大视觉效果上的改变,达到改变了商标原有显著特征的程度,就超出了自身商标权的范围,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对改变后的商标附加注册商标或者标识,就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

  3.如果附着颜色的使用具有攀附目的,还可能导致侵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第二十四条的后半段规定:“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

注册商标

实际使用商标

他人注册商标

  

  三、总结和建议

  笔者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应本着“以使用为目的”的原则,按照实际计划使用的标识去进行注册申请。如果实际使用的标识是带有颜色的,并且今后的各种使用商标场合中,也不太可能改变颜色,那么在注册申请的时候就可以直接按照指定颜色的商标进行申请;但是如果在注册申请时,还不确定使用时是否会对商标标识进行着色,那么就可以先对黑白商标进行申请。而在商标获得注册以后,就要按照注册的商标图样进行时候用,不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结构、颜色(指定颜色商标)等。如果确有需要,需要对注册的黑白商标附着颜色使用,或者,将本身已经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改变颜色,应保证不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仍在自身享有的商标权范围内的使用,一方面避免未使用商标而被撤销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远离侵权风险。但是,何种程度的颜色改变仍属于没有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很难自行判断,建议寻求专业商标代理人的意见。如改变较大,已经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则应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应及时另外提出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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