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提交专利使用声明的实施进程

2021-04-25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静宇

  

  近几年,印尼专利有关于提交专利使用声明以及缴纳年费的规则变化迅速且变化大。2016年7月28日印尼专利法2016修订案(Law No.13 of 2016)正式获得通过,并于同年8月28日生效,完全取代了印尼专利法2001(Law No.14 of 2001)。印尼的这次改法影响极其深远,其中一些条款在其国内外受到了极大的争议。这些争议条款中有一项较为出名就是印尼专利法 2016第20条。

  根据印尼专利法2016 第20 条所述,印尼专利权人有义务在印尼生产他们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他们的专利方法。根据第82条所述,印尼专利权人若没有履行第20条义务,在专利授权后的3 年内提供专利的工作使用声明,那么第三人可以请求强制许可。第20条规定的义务遭受了很多国外申请人的反对,因为争议较大,直到2019年8月26日该条款才正式生效实施,同时鉴于较多申请人要求更为缓和的政策,印尼法律人权部细则2018 年第15 号法令公布了一条双赢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授权后的3 年内提交专利使用声明延期提交请求并说明延期理由,最长可以延期5 年,若有适当理由,有可能可以延期超过5 年。可是,该15号法令并没有规定具体请求延期提交工作使用声明的细则规定,包括收费标准、适用条件等。对于一些生产快消产品的申请人来说,按时提交延期请求,基本可以满足其要求,但是对于一些生命周期较长的技术产品来说,印尼的此项规定基本使得此类申请人要进行一项重要抉择:不在印尼生产制造产品,是否就不要在印尼申请专利。2019年12月,印尼法律人权部公布了有关于专利强制许可授权程序的细则2019年第30号法令,该法令替代了部长条例2018年第39号法令以及细则2018 年第15 号法令,该法令除了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的具体授权程序,也对于延期提交专利使用声明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该法令规定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后的3 年内提交专利使用声明延期请求,最长可以延期5 年提交专利使用声明,若有适当理由,有可能可以再次延期。同时规定了过渡期的专利,即在2019年12月9日前授权的专利,其专利权人可以在2022年12月8日前提交延期请求。

  2020年2月,印尼政府向国会提交了《综合性创造就业法案》(英文俗称Omnibus法案)草案,提交专利使用声明再次被提到议程上来。该法案涵盖了印尼至少79项现行法律的修订,其中就包括印尼专利法2016的第20条。2020年10月5日,印尼众议院和印尼政府正式通过了该《综合性创造就业法案》,其中根据该法案第110款的规定删除了专利法第20条,该条款受到了很多申请人的欢迎。然而峰回路转,2020年11月2日,由印尼总统签署的最终版本的《综合性创造就业法案》中又重新保留了印尼专利法2016的第20条,仅是对专利使用的方式进行了更为通融的修订。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发明专利在印尼使用或实施的方式,除了制造外,还增加了进口和许可。

  2021年2月3日,为了符合《综合性创造就业法案》的规定,印尼法律人权部公布部长条例2021年第12号法令,该法令对有关于专利强制许可授权程序的细则2019年第30号法令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删除了专利权人提交延期提交专利使用声明的机会。根据该法令,自2021年2月3日起,专利权人将不能再提交延期提交专利使用声明的请求,在该日期前已经提交的延期请求仍然有效。

  总而言之,印尼专利法 2016第20条的实施浮浮沉沉,目前被《综合性创造就业法案》确认实施。为了避免已经获得的专利权被印尼政府或者其他第三人申请强制许可或者基于第20条的规定被无效掉,建议拥有印尼专利权的申请人,一定要在授权起3年内提交印尼专利使用声明。若无法在印尼本土生产制造专利产品或者无法使用专利方法,专利权人可以考虑通过进口或者许可的方式在印尼本土实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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