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宋天凯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代理工作的第一步,也是后续工作的基础。但对于刚入行的专利代理人而言,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却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表述是否清楚的问题。
专利申请文件主要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其中,重点需要代理人进行撰写的部分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关于这两部分内容的撰写,专利法第26条3款、4款分别对其做出阐释,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而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也就是说,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表述是否清楚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为判断标准,那么如何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拥有的能力成为撰写工作能否妥善完成的前提。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2.4节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定义,其具有如下能力: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通过上述解释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谓“神通广大”,他知晓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具有该技术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所具有的一般知识和能力,拥有应用申请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而且他的知识随着时间的不同而不同,也就是说,本领域的任何知识,其想要获取均可获取。这就给专利撰写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尤其是刚入行的代理人,既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拥有这么大的能力,是不是在说明书中只要简单的公布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就已经能够完成专利法对“清楚”的要求呢?
曾经有一件名称为“汽缸串联四冲程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涉及一种新式内燃机——将传统的并联式汽缸改为串联式汽缸。其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说明极其简单,仅仅说明了该内燃机采用的是一种串联式汽缸以及采用串联式汽缸后所带来的优点,而对这种内燃机其余部分与传统式并联汽缸内燃机的差别未作任何说明,其附图也仅为一幅极简单的示意图。在该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实质审查员以“公开不充分”为由驳回了该申请,认为汽缸串联这一新的汽缸排列方式必然给这种内燃机的其他部分带来一些不同于传统汽缸并联内燃机的结构变化,例如发动机的配汽设计等,申请人应在说明书中对这些具体技术内容进行说明。在收到驳回通知后,申请人先是向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在复审委做出维持原驳回决定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才得以获得该专利的授权。 显然,上述案件中申请人与审查员分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纠纷。虽然最终申请人获得了该专利的授权,但其过程之曲折却不得不让我们去思考如何更好的认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以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对此,笔者认为在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可以从“弱化”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出发,在撰写过程中,可将本领域技术人员当成一个只拥有简单的生活常识和逻辑能力的普通人。就如同白居易写诗,请没有任何文化的老妇人进行品鉴一样,若是连老妇人都可以看得懂,同时又不觉繁琐,即可作为最终的成稿。同样的道理,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若是能够将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写到连不属于这一领域的人都能看得懂,显然就不会出现不清楚的情况。
但是,若按照上述方式,又可能导致申请文件太过啰嗦,篇幅很大,但核心内容却不多,对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仍不能有本质的提高。因此,仍需代理人在长期的实践中去积累经验,若有机会长期从事某一领域的专利撰写工作,必定会积累大量的该领域的相关知识,即可更好的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到达的程度,从而清楚、简要、完整地完成申请文件的撰写工作。
以上仅是笔者在处理案件以及学习中的一些心得体会,认识有限,还请各位多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