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注册商标的稳定性

2001-08-21
谈注册商标的稳定性
                        文/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 史琴姣(商标代理人)
商标的本质作用是用来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而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但《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消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商标。”这样如果是其申请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撤消其注册商标情有可原,但如果是商标局自身的原因使商标得以注册,而后又予以撤消,对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来讲有失公平,因为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商标所有人一定会进行大量的宣传、广告,企业实力越大,商品销路越好,商标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就越高,如果因审查的原因造成商标撤消,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法国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第3类香水商品上注册了162156号“OPIUM”商标。“OPIUM”翻译成中文就是鸦片,成都市工商局(下称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对法国圣夫伊洛朗香水公司(下称被申请人)注册的“OPIUM”商标提出注册不当,申请裁定。主要理由是:“OPIUM”商标带有民族特性。“OPIUM”中文译为“鸦片”。被申请人部分市场销售的有关资料中称,“OPIUM”商标的产生,是外商1977年到中国旅游时,“在中国鼻烟壶的造型中找到了灵感,创造了富有中国色彩的‘OPIUM’(鸦片)香水”。被申请人将被中国人民深恶痛绝的鸦片视为“富有浓厚东方古国神秘色彩”的东西,已构成对中华民族的歧视和不恭。被申请人同时宣传“‘鸦片’的诱惑,‘鸦片’本身是一种禁忌,但是却往往令人上瘾,”‘鸦片’香水给女性营造的氛围也是一样充满烈火浓情等等。被申请人利用毒品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是典型的邪恶用词,允许其作为商标注册,在人群中广为宣传,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依据《商标法》第27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了这个申请。被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答辩。被申请人答辩主要内容为:“OPIUM”商标是一个带有暗示性并与香水行业贴切的好商标。鸦片是一种能使 人抛开困难和现实问题,造就一种惬意舒适心态的药物。被申请人使用“OPIUM”作为香水商标正是取其此种暗示性意义。“OPIUM”商标自70年代起就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方相继注册,该品牌的年销售量均以百万瓶计算,“OPIUM”成为世界香水业的驰名商标。“OPIUM”在中国也早于1982年注册,注册号为162156,1992年该商标续展。现在,“OPIUM”品牌商品正在中国各大城市及香港、台湾地区广泛销售。在中国这个商标理应受到有效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认为:“OPIUM”单词的含义是“鸦片”,是一种毒品的名称,通称大烟。近代史上发生的“鸦片战争”是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半封建国家的开始,因此“鸦片”一词在中国除具有毒品名称的含义外,更多的是使人联想到导致近代中国走向没落、耻辱的“鸦片战争”,因此,“鸦片”作为商标并广泛宣传,无论从任何一种含义上讲都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据此裁定申请人所提注册不当理由成立,对法国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第3 类香水商品上注册的162156号“OPIUM”商标予以撤消。
对于这样的终局裁定被申请人一定会哭笑不得,“OPIUM”商标自70年代起就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方相继注册,在1982年就已在中国进行了注册,1992年顺利续展,经过几十年的巨额投资宣传,已成为该公司的含有巨额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却在一纸裁定下化为乌有,似乎和注册人开了个莫大的玩笑!这样对商标注册人确有些不公。如果商标注册所有人不能确信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使商标专用权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如何开展自己的品牌战略?如何体现行政司法的公正?笔者以为对于这样的情况应具体个案分析,对于经过所有人经过长期(五年以上)使用已使自己的商标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已取得了第二含义的应予以确认,不宜予以撤消。不然国内有好多商标可能都要面临被撤消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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