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齐亚莉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根据消费者举报以及香港观奇洋服有限公司的调查,发现一家四川企业以所谓“上海观奇服饰有限公司”授权名义,销售使用“观奇”商标字样的西服,由此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傍名牌”现象。
一、社会上“傍名牌”现象产生的原因及不良
“傍名牌”是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个别不法经营者搭知名企业的便车,结果造成市场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并达到牟取非法利润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傍名牌”的势力之所以能够迅速滋生蔓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国内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为“傍名牌”者利用法律空隙,钻法律空子提供了机会;(二)部分知名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致使“傍名牌”现象泛滥成灾;(三)一些消费者虽然爱买名牌,但对名牌的产地、标识都不甚了解,“傍名牌”者利用这一情况搭车上市,欺骗消费者,牟取暴利;
这些“傍名牌”者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和禁止混淆的原则,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傍名牌”商品的出现,严重损害了知名企业享有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傍名牌”现象的多种形式
“傍名牌”现象的形式可谓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总结起来大概有六大类傍名牌现象:一是“恶意调字号”形式,故意不正确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突出,或放大,或简化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二是“摇身变海归”形式,通过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公司和申请注册商标,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国外公司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司生产的,是国外的品牌,实际上还是国内公司生产销售,把自己打扮成彻头彻尾的国外公司、国外品牌,以期谋取高额利润;三是自己“监制”自己的形式,国内公司生产的产品,打上某某国外公司监制,给消费者的感觉是国际品牌的公司对这些产品进行质量监控与品牌保证;比如我所最近胜诉的“圣象”的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形。圣象集团发现一家江西企业以所谓“圣象**有限公司”授权监制的名义销售某种品牌的地板,且对消费者称是“圣象”地板产品的一个系列。经过律师深入调查发现,“圣象**有限公司”是由这家江西企业的两位股东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四是“打擦边球”的形式,把著名文字商标加上前缀或者后缀,比如我们事务所代理广东金正电子有限公司异议“金正王子”商标,“全正阳光”商标,代理广州市好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异议“艾好迪”商标等;五是恶意转让或许可商标权的形式,我们事务所代理的“梦特娇”案就属于这种情形,深圳和浙江的一家企业分别以所谓“法国梦特娇(香港)国际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的名义,在其生产和销售服装上突出使用与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花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商标权。把注册商标“梦特娇”作为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方使用的注册商标本由浙江这家企业注册,却转让给有与本案有关联的案外人“法国梦特娇(香港)国际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反过来由“法国梦特娇(香港)国际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许可给深圳这家企业使用;由深圳这家企业再许可给浙江这家企业使用,这样就形成了注册——转让——许可——再许可的系列循环“怪圈”,实质目的就是为自己“傍名牌”披上合法的外衣;六是玩文字游戏的形式,即将他人文字商标拆开注册合并使用,以香港雅戈尔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香雅”、“戈尔港”商标,企图骗过商标局的审查。还有以香港奥普公司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香奥”、“港普”商标,上下排列就是“香港奥普”。
三、如何防止“傍名牌”现象的产生
针对上述多种原因,个人认为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需要期待如下方面:
(一) 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完善.《商标法》自1983年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对我国的商标保护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的需要,“傍名牌”已经被列入《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重点议题,但是我们也应意识到,法律是人制定的,永远都处于日趋完善的过程中,尽善尽美、毫无纰漏只能是一种愿望。(二)企业内部构筑切实的品牌管理战略和品牌保护战略.企业内部应建立切实的品牌管理战略,首先,要构建统一的品牌识别体系,让企业的每一个员工熟知自己的品牌,从潜意识中重视企业品牌;其次,建立规范的品牌使用管理办法,从制度上细化企业品牌的使用规则,保证品牌不被滥用;再次,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派专人专职关注企业品牌事务;另外,建立内部奖惩机制,对于积极维护品牌荣誉的员工给予奖励,惩戒教育损害品牌声誉、滥用品牌的行为。企业内部还应建立切实的品牌保护战略,首先,保护品牌要及时主动的申请国内注册,并做好注册后的监测跟踪;其次,通过监测我所发现“加加”酱油在台湾遭到抢注,“GALANZ 格兰仕”在西班牙遭到抢注,“奇瑞”汽车在萨尔瓦多遭到抢注,“长城 GREAT WALL”汽车在智利和俄罗斯也遭到抢注,因此,企业不应存在侥幸心理,应防患未然尽早办理国际注册;再次,积极做好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保护性注册;另外,要及时发现假冒信息,不遗余力的进行打击。由于名牌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力的地位,并具有较高的利润,而往往成为仿冒的重点。如果企业只重视生产名牌产品,而不重视打击假冒产品,由于假冒产品的成本低,很容易挤占正品的销售市场,影响正品产品的经营收入;同时假冒产品的质量一般较差,会对品牌的荣誉造成不良的影响,若是假冒产品存在过多,名牌产品就很难发展,企业也容易陷入困境。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打击假冒产品工作,积极配合社会各方面及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产品;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提供反假冒服务的代理公司合作,委托其定期监测市场,一旦发现假冒信息,立即不遗余力的进行查处,以切实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三)加强内外沟通机制,采用多种手段大力打击.很多“傍名牌”现象就是利用内地与香港法律体系的衔接真空,法律制度不同的来钻空子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是从根本上杜绝披着面纱“傍名牌”的重要一环。有关部门应加强内部,以及与香港登记注册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建议其予以必要注意和保护,从源头上防止“傍名牌”行为的发生。目前,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组织采用多种手段对“傍名牌”行为予以打击。除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对假冒驰名商标,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四)采取两手策略,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傍名牌”的现象近年来屡见不鲜,遇到类似问题企业一定要沉着应对,勇敢地走法律途径,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前面所述的“观奇”案件,“观奇”商标经过香港观奇洋服有限公司近半个世纪的大力经营和推广,在中国服装市场上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上海观奇”的“傍名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经过大量的证据收集及论证工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对方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上海观奇服饰有限公司变更自己的企业名称。还有前面提到的“圣象”监制案,一方面要在国内进行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另一方面要在香港进行企业字号的诉讼,采取两手策略,彻底地打击不法经营者的“傍名牌”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已正式下达判决,即“圣象**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是违法行为,予以撤销,由此也解除了圣象集团的后顾之忧。
从长远来看,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企业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消费者消费心理的日臻成熟,“傍名牌”者只能自掘坟墓,是不会有任何生存空间的。虽然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应该不断增强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构筑先进切实的品牌管理和品牌保护战略堡垒,以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促进整个社会和谐环境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