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件美国审查意见的答复”看权利要求的修改

2008-05-13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李泽艳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令人欣喜地看到,大量的、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在一些经济大国如美国、欧洲、日本等提出,这无疑会提高这些企业的价值和竞争力。

通常,各个国家的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会发出至少一次审查意见。而在这些审查意见中,提到最多的往往是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只有极少数可以通过直接陈述意见或删除权利要求等方式来克服,大部分还需通过修改权利要求的方式并陈述意见的方式来克服。如果权利要求修改较为适当且陈述意见较为得体,则所带来的直接效果就是:申请很可能被授权;反之,可能导致审查员多次发出审查意见,更甚者导致申请被驳回。因此,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如何修改权利要求较为恰当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仅就一件美国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答复来讨论权利要求的修改。

案件简要介绍:

本发明的原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局域网交换设备的集中管理方法,包括:特征A、B和C。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检索到对比文件1,其描述了一种管理网络地址的动态分配的方法。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认为该权利要求1的特征A、B和C都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有创造性。申请人在答复时,根据本发明说明书所述的“本发明适用于二层网络环境中”,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在二层网络环境中局域网交换设备的集中管理方法,包括:特征A、B和C,并陈述本发明是在二层网络环境中实现的,因此所述的交换设备无需配置IP地址,也就是说,为交换设备配置IP地址是本发明的非必要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1中,由于网络中使用TCP/IP来实现网络地址的管理,因此为网络节点配置IP地址是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发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

然而,这一看似合理的答复并没有能够说服审查员,于是收到了审查员随后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仍然坚持此前的观点。显然,第二次审查意见的答复难度要大很多。如果要说服审查员,必须找出其他区别特征,或者采用更为理想的修改方式。申请人采用了后一方式,具体地,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在二层网络环境中局域网交换设备的集中管理方法,其中所述交换设备没有配置IP地址,包括:特征A、B和C,即一针见血地指出本发明的交换设备没有配置IP地址,同时陈述意见如前。

令人欣慰的是,审查员同意了上述修改。

众所周知,一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是通过技术特征来体现,因此,在修改权利要求时,需要从所陈述的区别特征中找出最能体现本发明的区别特征加入权利要求中,具体到本案,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2“其中所述交换设备没有配置IP地址”比补入特征1“在二层网络环境中”更为合适,因为特征2更能直接体现出本发明的区别点。

通过上述的分析不难看出,尽管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时既陈述了“本发明二层网络环境中”也陈述了“所述的交换设备没有配置IP地址”,但由于只将前者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因此导致审查员仍然不认同本发明的创造性。而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时,由于将后者特征也加入权利要求1中,使得权利要求1从技术特征上明显区别于对比文件1,因此审查员认同了本发明的创造性。

进一步地,如果换一种方式来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则通过仅加入特征“所述的交换设备没有配置IP地址”到权利要求1中,从上述分析可知,也是可以使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

由于美国专利申请的复杂性,申请人很可能经常遇到在我国专利实践中未曾遇到的新问题,因此应寻求专业的专利代理律师来协助,以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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