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发明创造如何选择申请类型
2010-11-20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陈国伟
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可以通过申请专利对其进行保护。由专利法第二条可知,“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对于对产品改进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可以选择发明作为申请类型,也可以选择实用新型作为申请类型。
对于产品类发明创造如何选择申请类型呢?以下首先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特点进行简单介绍。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10年,保护期限较短,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即可获得专利权,权利不稳定,但实用新型授权时间快,一般在12个月内,甚至更短的时间,申请人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使自己的技术方案在较早的时间内得到保护,为产品的保护赢得时间。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保护期限长,需要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合格后才可获得专利权,由于经过了实质审查,权利比较稳定;发明专利最迟可在申请日起18个月进行公开,可使申请人的技术方案在具有较早申请日的同时在较晚的时间公开,进而使得竞争对手在较迟的时间才可得到该技术方案的技术信息;审查时间较长,授权较慢,一般在36个月内,获得专利权的时间比较长。
根据上述的两种专利申请类型的特点,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选择合适的申请类型。申请人可以选择实用新型作为申请类型,也可以选择发明作为申请类型,或者根据专利法第9条,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9条可知,“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申请人若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使得自己的发明创造尽快得到保护;若发明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申请人此时可以进行选择,申请人可以放弃在先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获得发明专利权,二者在时间上无缝衔接,申请人可以获得稳定的专利权,并可获得较长的保护时间。
由此可见,同时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可使得申请人尽早获得专利权并具有较长的保护期限,而且可使得有效的保护时间得到延长;若发明创造的创造性不高时,申请人也可以通过这种申请方式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若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不能授予专利权,申请人仍具有一个实用新型专利权。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发现所提交的申请类型与自身需要不符,想要改变申请类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第一种,在先申请类型为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申请日起12月内、且在先申请未授权之前,重新提交一份申请类型为申请人所需的新申请,并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在先申请视为撤回,在先申请不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第二种,若在先申请为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人想在后同时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人可在申请日起12月内、且在先申请未授权之前,于同日分别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二份申请同时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在先申请视为撤回,同样,在先申请不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综上,申请人可根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特点,在申请时选择合适的申请类型,若申请后想改变申请类型,可在有效的优先权期限内,重新提交一份享受优先权的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