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册外观设计制度简介
2011-09-28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魏金霞
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局,其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在内地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并不能自动地在香港获得保护。一项外观设计必须根据香港《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注册外观设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香港知识产权属注册后才能获得在香港的保护。笔者在此就香港注册外观设计制度、尤其是如何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做一简单介绍,权做抛砖引玉。
一、香港注册外观设计的定义
条例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design)指藉任何工业程序而应用于某物品的形状、构形、式样或装饰的特色,而该等特色是在经制成的物品上的吸引视线和肉眼可判别的特色”。在外观设计的定义方面,香港的规定与内地的规定没有实质性区别。
二、获得香港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条件
获得香港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新外观设计,即,该外观设计在提交日或所声明的优先权日时必须是新的。如果一项外观设计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关于该物品或任何其它物品的另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与在提交日前已在香港或其它地方发表的关于该物品或任何其它物品的另一项外观设计相同,则不能视为新外观设计。
三、香港注册外观设计的效力
在一项注册外观设计的有效期内,任何人未经该注册外观设计的拥有人同意(1)不得为了出售或出租、或者为了贸易或业务目的在香港制造应用有该项外观设计的物品或将其进口到香港;以及(2)不得在香港出售、出租、要约出售或出租、或者为了出售或出租而展示应用有该项外观设计的物品。注册香港注册外观设计的拥有人香港注册外观设计的最长有效期为25年,每5续展一次。
四、香港注册外观设计的申请
条例第12条对香港注册外观设计的申请进行了规定。总体而言,在香港注册申请外观设计所提交的文件与在内地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相类似,需提交记载有必要信息的申请书表格(即,内地所称的“请求书”)及清楚表达了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表述(即,内地所称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一)申请书
对于香港注册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书,申请人可以从香港知识产权署网站下载到其标准表格。香港的法定语言是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因此在填写香港注册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书时,申请人需特别注意相关栏目处对填写语言的要求。例如在表格中的“物品”一栏,便要求申请人需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来填写应用外观设计的物品/物品套件的名称。而在对填写语言没有要求的地方,一般以中文填写即可。
香港注册申请外观设计申请书表格中各栏目的填写大多数与内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的相应栏目填写相同,以下仅针对二者不同之处以及需要特别说明之处作一详细介绍。
(1)“洛迦诺分类法”
类似于内地《专利法》改法前所使用的请求书表格中的“产品所属类别”栏目,香港注册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书表格中包括有“洛迦诺分类法”栏目,申请人需根据洛迦诺分类法确定该外观设计所应用的物品/物品套件的分类并将所确定的分类填写在申请书中的相应位置。
(2)“新颖性陈述”
不同于内地外观设计请求书,香港注册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书表格中包括有“新颖性陈述”栏目,申请人被要求在该栏目位置用中英文两种语言填写上关于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的声明。此“新颖性陈述”应是关于声称具有新颖性的外观设计特色(式样、装饰、形状或构形)的陈述,不得描述物品的使用、特点、优点或构造的方法。例如,其可以写为“The features of the design for which novelty is claimed are the (pattern, ornament, shape or configuration) of the article as shown in the representations. 表述所显示的物品的(式样、装饰、形状或构形)是声称具有新颖性的外观设计特色”。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拟应用于纺织品、墙纸或相类的墙壁覆盖物、蕾丝、纺织品套件或蕾丝套件的外观设计的式样或装饰则毋须提供新颖性陈述。
(3)“申请人在外观设计的权利”
在申请人并非设计人的情况下,申请人需在此栏目位置对申请人在该外观设计方面的权利进行解释,例如,写明是否为委托创作关系或雇佣关系或是是否存在权利转让等。
(二)外观设计表述
香港知识产权署接受绘制的图片或拍摄的照片作为外观设计的表述,无论是绘制的图片还是拍摄的照片,其大小均不得超过210毫米X297毫米,并且应能清楚地表示出所要求保护的设计。并且,表述中应注明简短的视图名称,除了视图名称外,表述中不应再含有其它不必要的描述文字。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只是物品的某一特定部分,需通过例如虚实线结合、部分上色等方式在图中示出以便清楚指明。
以上,对香港注册外观设计制度及如何申请香港注册外观设计进行了梳理、总结,以期对希望了解相关内容的人士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