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春水
一、案情
本案涉及申请日为2008年9月19日、发明名称为“用于爆炸成型的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称为本申请),其申请号为200880126045.6,优先权日为2008年1月31日,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0年8月2日。
在实审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部门(以下简称实审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11-14、17-18、21-26和29不 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2-4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发出了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 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如下:JP 特开平7-88570A(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日期为1995年4月4日。
申请人于2014年1月29日提出复审请求书,此时没有修改权利要求。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2月6日发出了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第一次复审通知 书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以及相关的意见陈述。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8月6日发出了第二次复审通知书。
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提交的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用于工件(3)的爆炸成型的装置,所述装置具有点火室(5)和点火机构(4),其中借助所述 点火机构(4),能够在所述点火室(5)内并且在点火位置(6)点燃爆炸剂,其中用于使所述工件在成型模具(2)内成型的爆炸波能够扩散,其特征在于,在 所述爆炸波的扩散路径(37)上设有波破碎器(9),并且所述波破碎器(9)设置在所述成型模具(2)外,其中成型模具具有面向点火位置的一侧和远离点火 位置的一侧,并且其中所述波破碎器设置在面向点火位置的一侧和远离点火位置的一侧中的至少一个上,其中所述工件具有内部,并且所述成型模具构成为,使得爆 炸波在经过成型模具和所述工件的内部时使所述工件成型。”
本申请附图
1-点火装置;2-成型模具;3-工件;4-点火机构;5-点火室;6-点火位置;7-爆炸剂供给装置;8-点火室出口;9-冲击破碎器;10;冲击破碎器元件;11-外壁;22-阀门;36-流动方向;37-扩散路径
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具体而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工件的爆炸成型 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22段,图1至5):所述装置具有点火室24和点火机构26,其中借助于所述点火机构26, 能够在所述点火室24内并且在点火位置25点燃可燃性呼和气体和氧化剂的混合物(即爆炸剂)产生爆炸,爆炸波随着行进(机扩散)路径在燃烧室21下端的聚 集部21B被聚集而获得高压,并传递给如液体或橡胶类物质的压力媒介以形成液压或压力,使工件P在成型模具36内成型,由此可知,用于使所述工件在成型模 具内成型的爆炸波能够扩散;由于爆炸波由点火室24引发并扩散至燃烧室21的底端21B,因此爆炸波必然途经设置于点火室24和燃烧室21之间的分散室 23和诱导通道22,也即在所述爆炸波的行进(即扩散)路径上还设有分散室23和诱导通道22;并且上述分散室22和诱导通道23设置在所述成型模具36 外;其中成型模具36具有面向点火位置25的一侧和远离点火位置25的一侧,并且其中所述分散室23和诱导通道22设置在面向点火位置25的一侧上,其中 所述工件为板材,放置在成型模具内;同时,由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爆炸波经由分散室23和诱导通道22,此时,其能量在分散室23和诱导通道22的分支点 处必然会被分散,并且在撞击到其中的端面和壁面等阻挡物时,爆炸波必然会被反射和吸收,从而能量被减少,因此,分散室和诱导通道22其实质上相当于本申请 的波破碎器。这是可以从对比文件22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工件具有内部,并且所述成型模具构成为,使得爆炸波在经过成型模具和所述工件的内部时使所述工件成型。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言,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爆炸成型来形成具有内部结构的工件。
但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言,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是用于工件的爆炸成型的装置,根据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与该权利要求1所 限定的用于工件的爆炸成型的装置相同的爆炸成型装置,并且其也是用于工件的成型,只不过两者需要成型的工件结构存在差异而已,但选择不同结构的工件只是根 据需要获得的工件的最终形状所作的一种常规选择,当需要加工具有内部结构的工件时,只要更换相应的模具和工件材料即可,比如当选择具有内部结构的工件时, 则爆炸波必然会经过成型模具和所述工件的内部并作用于其内表面而使工件成型,因此在比对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 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 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针对对上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并且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
“1. 一种用于工件(3)的爆炸成型的装置,所述装置具有点火室(5)和点火机构(4),其中借助所述点火机构(4),能够在所述点火室(5)内并且在点火位置 (6)点燃爆炸剂,其中用于使所述工件在成型模具(2)内成型的爆炸波能够扩散,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爆炸波的扩散路径(37)上设有波破碎器(9),并且 所述波破碎器(9)设置在所述成型模具(2)外,其中成型模具具有面向点火位置的一侧和远离点火位置的一侧,并且其中所述波破碎器设置在远离点火位置的一 侧上,其中所述工件具有内部,并且所述成型模具构成为,使得爆炸波在经过成型模具和所述工件的内部时使所述工件成型。”
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本上扁平的工件,使得爆炸波没有经过工件,并且相反被工件自身反射回到点火室。相反,本 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工件和成型模具形成为,使得成型模具具有两侧,即面向点火位置的第一侧和远离点火位置的第二侧。以这种方式,如果波破碎器设置在成型模 具的远离点火位置的一侧上,那么爆炸波的全部力被用于使工件成型。
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成型模具具有面向点火位置的一侧和远离点火位置的一侧,并且其中所述波破碎器设置 在远离点火位置的一侧上,其中所述工件具有内部,并且所述成型模具构成为,使得爆炸波在经过成型模具和所述工件的内部时使所述工件成型”。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确保,能够减少爆炸波的能量,从而能够保护装置不受到高的机械负载,并且因此也不受到持续损坏,从而延长点火机构的使用寿命。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于2015年11月24日发出了复审决定书,撤消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驳回决定。该复审 决定的要点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 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现有技术也未给出使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 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二、专利代理人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如何判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
在第二次复审通知书中复审委员会认为该案的区别技术特征“成型模具具有面向点火位置的一侧和远离点火位置的一侧,并且其中所述波破碎器 设置在远离点火位置的一侧上,其中所述工件具有内部,并且所述成型模具构成为,使得爆炸波在经过成型模具和所述工件的内部时使所述工件成型”是公知常识。 其理由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相应的设定。
参考《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公知常识一般是指公知的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披露的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和本领域中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能够作为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公知常识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公知常识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技术手段。例如,通过增加钢板的厚度来增加钢板的强度。
2、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所属技术领域实践中能够熟练运用该技术手段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并在一般情况下将其作为首先考虑的技术手段或技术手段之一。例如,采用螺栓连接或者铆接来连接两个零件。
3、为解决相关技术领域的具体技术问题,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最容易想到并运用的技术手段。例如,在汽车领域中,为提供汽车发动机时,可以选择电动机,柴油机、汽油机等。
根据上述公知常识的特点分析该区别技术特征后,专利代理人认为,复审委员会没有给出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的任何证据。因此, 专利代理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强调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区别,以及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的对比文件2的情况下并不能简单地视为公知常 识,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可专利代理人的意见,最后撤销了驳回决定。
通过该案能够给我们的一些启示是,虽然复审委员会在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时,好像站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上,结合本领域的基本原理进行 了分析,并通过相应的逻辑分析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但是,专利代理人一定不能轻易地接受复审委员会的意见,而是要仔细分析,推敲复审委员会的分 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证据。如果专利代理人发现复审委员会只是简单地分析,推论某一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时,那么审查员常常会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 专利代理人可以进行详细地分析,找出与已有对比文件相应技术特征的区别,着重论述它们具有不同的功能,实现不同的效果,甚至可以要求审查员进行举证,从而 为申请人争取到更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