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pccw.cn”网络域名纠纷案胜诉

2007-01-16
  “.cn”域名纠纷又起。一度困扰数据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pccw.cn”网络域名纠纷案近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司徒立新的诉讼请求,由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数据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资讯公司”)最终获胜,依然享有对“pccw.cn”网络域名的合法持有权。

  数据资讯公司是电讯盈科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于2002年至2003年间,以其母公司电讯盈科有限公司(Pacific Century Cyberworks)的英文名称缩写PCCW为内容,在我国先后注册了12项“PCCW”商标,注册类别涉及第9类计算机、第38类电信服务等11类商品和服务项目。

  据了解,原告司徒立新于2003年3月17日注册了争议域名“pccw.cn”,有效期至2007年3月17日。但注册3年以来,司徒立新一直没有使用过该域名。

  2005年11月15日,数据资讯公司及电讯盈科有限公司针对“pccw.cn”的域名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将上述域名转移给数据资讯有限公司。2006年3月2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数据资讯公司。

  司徒立新不服裁决,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数据资讯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争议域名归他所有,并判令数据资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人民币。司徒立新诉称,他销售的产品有商标为“PCCW”的电脑配件,销售范围遍及加拿大及中国大陆及其他国家与地区,为扩大市场影响,申请注册了“pccn.cn”域名。

  对于司徒立新的不断纠缠,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数据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在网络域名纠纷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进行应诉。集佳李永波律师及桂庆凯律师立即对案情进行细致分析,开始各种证据材料的准备,积极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数据资讯公司注册“PCCW”商标早于原告注册“pccw.cn”域名的时间,“PCCW”是其母公司电讯盈科有限公司的缩写,具有特定的创意和显著性,数据资讯公司对该文字合法享有在先民事权益。原告注册 “pccw.cn”域名的主要部分与被告“PCCW”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并且,原告注册争议域名后没有使用,客观上导致了被告注册该域名受阻,存在主观恶意。根据以上理由,一中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司徒立新的诉讼请求。

  据代理律师李永波介绍,数据资讯公司于1998年和2000年分别注册了域名“pccw.com”,“pccw.com.cn”,而没有注册“pccw.cn”,从而引来域名纠纷官司。由于目前中文域名的注册标准过于宽松,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的中文域名,只要不与他人已经注册的中文域名完全相同,即可注册成功,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域名注册管理规定,除限制注册的域名之外,其它域名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这也正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通例。即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而不负责对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等在先权益进行实质审查。导致出现了大量域名抢注行为的发生,多数企业也因此陷入无休止的域名争议困扰。在此,律师提醒广大企业:虽然企业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取回被抢注域名的可能性很大,但费时费力,甚至碰到特殊情况可能费尽力气争议域名仍然无法取回。针对目前网络域名存在诸多问题,市场相对混乱的情况,为保证自身权益免遭侵犯,企业应该尽量将与公司品牌有密切关系的主要域名尽早进行注册,防止投机分子钻各种漏洞,给企业带来后续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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