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DURATA”商标侵权案获胜
2007-06-22 近日,“DURATA”商标侵权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由集佳代理的原告一方——四川华景国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国贸公司)最终获胜,被告北京缔乐普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缔乐普公司)和光华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电池公司)侵犯了“DURATA”商标专用权,并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10月10日,缔乐普公司向长沙海关申报出口“DURATA”牌干电池316800个,该批电池由光华电池公司生产发货,出口至吉布提。长沙海关根据华景国贸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DURATA”商标特征,经调查认定缔乐普公司报关出口的“DURATA”牌电池系假冒 “DURATA”商标的产品,于2006年12月15日对缔乐普公司下达处罚决定,没收所有假冒“DURATA”电池,并罚款22100元。
为了坚决打击这种侵权行为,维护企业自身的商标注册专用权,2006年12月7日,华景国贸公司决定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将缔乐普公司和光华电池公司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原告华景国贸公司早在2001年就获准注册“DURAT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的类“电池、照明电池、太阳能电池、蓄电池等”。同时,也向海关总署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了备案。该公司一直坚持走自主品牌之路,被列为四川省重点出口民营企业名单,而且“DURATA”商标还获得“四川省著名品牌”称号。
据本案原告的代理人集佳律师事务所徐晓恒律师介绍,华景国贸公司早已获得“DURATA”商标的注册专用权,被告光华电池公司未经许可生产“DURATA”牌电池明显属于侵权。同时,缔乐普公司作为进出口代理商,没有尽到审查核对出口商品知识产权的义务,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华景国贸公司作为一个以出口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如果没有及时到海关总署进行备案,假冒产品被长沙海关中途拦截,一旦流入国外市场,将会冲击其海外市场,对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涉外出口企业来说,到海关总署进行商标专用权的备案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对于出口业务的代理商,则应该严格自律,自觉履行对出口商品知识产权的核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