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VESTEL”商标侵权案获胜
2008-07-11 近日,“VESTEL”商标侵权案由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由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和徐晓恒律师代理的原告一方——伟视达电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视达公司)最终获胜,被告嘉兴市中意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了“VESTEL”商标专用权,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人民币14万元。
原告伟视达公司是一家土耳其公司。2005年,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了在第11类商品(包括冷冻设备和装置)上的VESTEL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有效期从200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6日。2007年1月至2月,中意公司与天悦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由中意公司生产标有VESTEL商标的冰柜、冰箱,销售给天悦公司。双方还签有出口定牌生产协议书。随后,中意公司委托华鑫厂印刷了2400套VESTEL商标。同年2、3月,中意公司生产销售了冰箱、冰柜1964台,销售金额为209136.06美元。2007年8月,浙江省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从中意公司处查扣了“VESTEL”商标说明书及标贴400套。10月28日,以中意公司生产销售标注“VESTEL”商标的冰箱,构成侵权为由,作出了行政处罚。
为了坚决打击这种侵权行为,维护企业自身的商标注册专用权,2008年3月18日伟视达公司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中意公司辩称大部分产品白坯出口,法院审理后认为,中意公司将VESTEL注册商标放于产品包装物内,主观上有帮助他人商标侵权、误导消费者的故意,该行为仍属商标侵权,对该部分出口后给伟视达公司造成的损失,中意公司仍应承担。中意公司未经商标注册权人伟视达公司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VESTEL”注册商标,并擅自委托他人制造该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