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广本”胜诉 企业简称维权成功
2008-07-26 “广本”是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企业简称,通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其汽车及配件产品在全国省市和地区已经有了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然而,“广本”这个代表了异议人极高的声誉和品牌质量的标志,被广州某企业在商标国际分类的12类别也就是汽车及其配件产品类别上,抢先申请并初审公告。
广州本田在得知该事件后,立即采取法律手段应对,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对该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集佳公司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情,协助广州本田搜集了大量了证据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拟定初步的异议法律文书,再经多次研究磋商后定稿,正式递交商标局。
2008年7月,该异议案件下发裁定,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第3719956号“广本”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中,律师的主要观点是:“广本”是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企业简称,因广州本田的使用和宣传而在行业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作为企业简称也同样具有区分产品来源的功能。相比之下,被异议人也就是商标申请人与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在商誉和产品的影响力也有极大的差距,如果在市场上使用异议人的企业简称明显会造成市场混乱并误导消费者。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审查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第3719956号“广本”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企业简称无疑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广本的维权胜利彰显了法律的权威,维护了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