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六年,“兰贵人”商标终被撤销

2009-05-13
  日前,备受茶叶行业众多茶商关注的“兰贵人”商标撤销案二审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2009年5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作出的终审判决书中认为“兰贵人”系添香加味拼配茶的通用名称,因此判决驳回“兰贵人”注册人澄迈万昌苦丁茶场的上诉,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兰贵人”商标的裁定和判决。至此,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桂庆凯律师代理的第三人海南省茶叶协会的所有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案情回顾:

  “兰贵人”为一种在福建、海南、云南、广东、广西等省所流通的“添香加味乌龙茶”,如同“铁观音”、“乌龙茶”一样属于众多茶商使用的通用名称。2002年4月9日,位于海南的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将“兰贵人”作为商标提出申请,2003年5月28日该商标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茶、茶饮料”等。随后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委托律师在海南等地以“打假维权”为名,向行业内众多的茶商发难,仅在海南省内就提出365万元的索赔额。为了维护海南广大“兰贵人”茶叶生产商、经销商的利益,海南省茶叶协会于2003年7月15日对“兰贵人”该注册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起撤销申请,历经多次调查取证以及审慎地审查,2008年8月,商评委裁定撤销“兰贵人”商标。澄迈万昌苦丁茶场遂以商评委为被告、海南省茶叶协会为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维持“兰贵人”注册商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桂庆凯律师作为第三人海南省茶业协会的代理人,经过精心的准备,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澄迈万昌苦丁茶场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2009年3月,澄迈万昌苦丁茶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听取了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和海南省茶业协会对本案涉及所有证据的意见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在此基础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南省茶叶协会提出争议商标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相关证据的采纳与采信符合《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商评委的撤销裁定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兰贵人”商标最终被撤销。

  “兰贵人”商标系目前屈指可数的以“注册商标系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而被撤销的案例,本案最大的亮点在于商评委以及两审法院,以及代理律师充分运用了证据规则,对涉案证据进行了全面地、系统地分析,并还原了“兰贵人”为约定俗成商品通用名称的真实面目。与“兰贵人”案件一样,另外两个引起关注的案件分别是“优盘”商标撤销案和“解百纳”商标撤销案。此类案件均反映了一个共同的法律问题,即商标权作为私权与公共利益如何平衡,这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附:行政判决书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