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师代理安徽老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安徽老家酒业公司)诉安徽八宝春酿酒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八宝春公司)“八宝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安徽八宝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安徽老家酒业公司“八宝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安徽八宝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八宝春”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行为。
本案中安徽八宝春公司主要抗辩思路围绕其享有“八宝春”商标在先使用权展开。集佳律师剥茧抽丝,逐个击破安徽八宝春公司的论述并指出该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的瑕疵,说服法院采信律师提出的安徽八宝春公司未能提供其使用的“八宝春”商标在涉案“八宝春”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产生一定影响,不享有在先商标使用权的主张。该案件是铜陵地区第一起涉及“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案件,在当地反响强烈,集佳律师的专业水准获得当地司法机关和企业的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