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要闻
中国首例地产商标侵权纠纷案,深圳“香榭里”败诉
备受关注的中国房地产商标侵权第一案——深圳“香榭里”诉上海“香榭丽花园”商标侵权一案近日审结,原告深圳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地公司)要求被告赔偿1440万元的诉讼请求遭到驳回。
北京27日首次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
27日,北京市首次对外公布了《北京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与此同时,规划北京未来4年知识产权发展方向及进程的《北京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纲要》也颁布实施。
首次发布的白皮书较为全面地公布了北京近两年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002至2003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北京海关、公安局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市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58件,并对其进行及时、公正的审理。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999件,审结一审案件1975件。市工商局办理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案件2285件,罚款904万元,查扣物品涉案案值8078万元。北京海关2003年共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9件,涉案标的额约8万美元,使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进出口关口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首都发展环境,北京市制定了《北京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纲要2004—2008》,描绘了未来4年北京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的蓝图。《纲要》以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利用为重点,制定了69项具体保障措施,其中包括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和培训教育;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利用;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执法透明度,公开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构建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知识产权争端快速反应机制等,从而使北京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机制。
内地与香港、澳门知识产权研会在澳门举行
2004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研讨会于28日在澳门旅游塔会展娱乐中心举行,本次研讨会将探讨三地知识产权的最新发展及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CEPA机遇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服务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
中国将出台司法解释降低知识产权的侵权量刑门槛
10月26日,在杭州举办的中英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培训班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透露说,中国将在今年年底之前出台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中的部分量刑标准做出进一步的解释,降低对此类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量刑门槛,以更好地维护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
裴显鼎透露说,近几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虽然在绝对数上较少,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增幅较快,其中侵犯商标罪占此类案件总数的90%以上。大量的案件因为作案人手段高超、隐蔽性强,案值难查,根据现在的法律法规最终只能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这份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有十多项内容,分别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情节”、“数额”、“一案数罪”等情况作了解释,降低了起刑点。
裴显鼎举例说,原来案值要达到5万元数额才构成刑事犯罪的,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可能只要3万元就行了,原来情节算轻的也可能被认为情节较重。
此外,司法解释对原先争议较大的“相通商标算不算侵犯商标权”有了明确说法。即只要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这样的相通商标将被认定为侵犯了商标权。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将受到严惩。
索尼朗科专利案28日开庭
10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深圳市朗科科技(Netac)有限公司起诉日本索尼(SONY)公司侵犯其闪存盘发明专利权的诉讼。同时,朗科公司起诉北京华旗公司及其代工厂、北京宏基等五家厂商的第二审已经在9月份审理完毕,正在等待最后的结果。值得关注的是,朗科公司能否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向国外巨头厂商成功收取专利使用费的IT厂商?朗科公司是否能赢得这两起针对国内外IT企业专利诉讼的全面胜利?除了参与者在等待之外,众多国内外企业也在等待。根据朗科公司的介绍,IBM和三星、明基等公司为回避官司,都已经以委托设计加工等方式寻求与朗科合作。
欧盟首份知识产权建议书提交中国
近日,欧盟对中国的首份《知识产权问题建议书》,已正式递交给中国商务部。这是欧洲委员会贸易总司官员万多能此次北京之行的主要成果。据悉,欧盟与中国之间,由政府官员和商业代表共同参与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对话也将以“机制”的形式稳定下来。
知识产权素有中外企业“博弈的工具”之称。不久前,欧盟在华企业的行业组织——欧盟商会公布的2004年度《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中提到,70%的欧盟企业都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实施不力。
但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和欧盟这两个日益亲密的“战略伙伴”正在谋求更多的合作。万多能在北京停留的一周时间里,除了与中国商务部进行了中欧第一次知识产权对话外,还马不停蹄地拜会了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众多机构,包括国家商标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音乐版权协会,等等。
此次是欧盟负责内部市场的部门主动寻找第三国展开对话。让人联想起4个月前,美国商务部长埃文斯刚刚在京宣布美国负责专利事务的专职律师将进驻美国驻华大使馆。但与美国希望获得更多“承诺”不同,已经超越美国、跃升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的欧盟一再强调:只有共同努力才会解决问题。
创维结盟音响巨头,突破专利封锁
越来越多的专利费封锁迫使中国家电苦寻出路。25日,彩电巨头创维在深圳与音响巨头SRS成立联合实验室,应对向中国企业征收专利费的另两大影音巨头杜比实验室和DTS。
SRS实验室公司源自美国休斯飞机公司,与杜比实验室、DTS并列世界三大著名音响技术公司,拥有全套顶级音频编码、解码系统。据创维彩电事业部总裁张学斌介绍,双方建立我国第一个权威音频实验室后,研发人员将联合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音频编解码系统,实现音频编解码国产化。
张学斌认为,目前中国家电企业、特别是彩电、碟机和音响市场的企业,无一例外被美国杜比实验室公司和DTS公司掌控。创维结盟SRS既可借其技术在市场竞争中居于领先地位,又可增添与杜比实验室、DTS两大巨头谈判时的砝码。
SRS实验室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袁志坤表示,一个市场如果只有一两家企业提供专利技术,无疑将形成专利垄断。而通过第三者加入,可以消除部分专利垄断,减少相关专利费。
我国钢铁行业知识产权官司第一案
这个月底,我国钢铁行业知识产权官司第一案:即“刘东业诉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马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将要开庭。
作为被告方的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是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科技型企业,主要从事高新冶金专用设备技术及应用理论研究,可谓钢铁冶金行业的“智囊团”。而马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简称“马钢”),它也是我国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之一。作为原告方的刘东业是营口戴斯玛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创始人之一,也是“单吹气化颗粒镁铁水脱硫设备”的专利权拥有人。
9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刘东业诉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马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据专家介绍,围绕着该专利权之争,以其影响力,将是钢铁行业涉及知识产权纷争的第一案。
据了解,目前我国钢铁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相比较还很薄弱,许多大型钢铁企业处于困惑状态。武汉钢铁厂的一位专利工作人员说:“在钢铁行业,一项技术的实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就是偷走了技术也很难实施,所以专利保护意义不大。国外钢铁行业的技术已达到一定高度,国内企业与他们打交道时都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国内企业发展的技术空间很小;目前对于钢铁企业来讲,关键的问题是赢利,知识产权问题还没上升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地位。”
“上岛咖啡”案27日在京开庭
纷争了一年多的上岛咖啡商标案,将于本月27日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于审判结果,双方都称有把握。
因为杭州上岛旗下的所有咖啡厅已更名为“两岸咖啡”,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上海上岛上诉成功,也许损失最大的是陈文敏,他不仅有可能面临着巨额赔偿,还将看着自己创立的品牌在别人手中发扬光大。
继9月3日上海上岛在海南海口举行新闻发布会以来,已有一段时间不见关于上岛咖啡商标之争的进展报道。杭州上岛旗下的咖啡店现在还经常收到上海上岛发来的律师函,指其侵权并要求赔款等。
与此同时,以生产咖啡豆闻名的日本上岛UCC株式会社,目前也加入到了商标的争夺战之中。据悉,其早在两年前便已多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撤消上岛商标。理由是日本上岛认为中国的上岛企业有“抢注”之嫌。
两公司打赢跨国商标官司
日前,世界著名的专业运动制品商纽巴伦“杀”到深圳,以未经其许可使用其商标构成侵权为由,向阳江友联鞋业公司和深圳龙浩公司提起74万元的索赔诉讼。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在生产、销售运动鞋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得到了商标权人的许可,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1月23日,纽巴伦与友联签订了一份《商标许可合同》,约定商标权人授权友联在特定商品(鞋)的生产和包装上使用原告的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纽巴伦对该合同在美国办理了公证手续。纽巴伦与友联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规定,其使用的地区为我国境内,商品的种类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鞋)上使用,时间为商标的有效注册期内等。且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了合同,该合同已在我国商标局备案,该合同依法成立。故友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用原告的商标是合法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权侵权。
故此,龙浩公司销售的运动鞋是合法生产的商品,不构成侵权,法院驳回了纽巴伦公司的诉讼请求。
“红河”驰名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红河卷烟厂胜诉
10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红河卷烟厂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红河卷烟厂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红河卷烟厂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获得“红河”商标使用权,为特定的行书书写体,在全世界40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了注册,曾先后被数十家媒体宣传报道,并且分别被国家及云南省权威部门评为荣誉企业、名优产品、著名品牌、中国名牌,其2003年利税达到44.19亿元,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各地,已使红河卷烟厂和“红河”商标的影响遍及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因此法院认定其为驰名商标。
法院认为,被告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磷洗衣粉,在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套用原告注册商标的特定书写体作为其产品的主要标识,其行为在主观上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使原告的“红河”商标受到一定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本来主张被告赔偿人民币200万元的要求,由于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因此要求法院采用定额赔偿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为此,昆明市中院作出判决,认定原告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不得为商业目的再行使用原告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红河卷烟厂人民币1万元。
抢注“特步”域名,一审被判赔6万元
日前,一名厦门的个体户抢注了“www.特步鞋业.cn”等中文域名,并通过该域名发布与拥有“特步”商标的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后称“三兴公司”)相同的经营信息。10月25日,厦门市中院一审判决这名个体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确认“www.特步鞋业.cn”域名由三兴公司使用,并赔偿三兴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后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司法解释颁布后,厦门法院审理的首起认定驰名商标案,也是厦门市首起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案。
“银麦”商标之争尘埃落定,淄博福临门获胜
历时3年的“银麦”商标之争,25日终于有了归属,山东淄川福临门酿酒厂终于化险为夷,拥有了该商标。
3年前,蒙阴啤酒厂对淄川福临门酿酒厂申请的第1619554号银麦商标提出异议,认为“银麦”商标为异议人所独创,怀疑福临门酿酒厂是恶意模仿和抢注。而福临门酿酒厂认为,异议人商标是第32类“啤酒”,被异议商标“银麦”YM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烧酒”,含酒精的液体、米酒、果酒,不在同一大类。
25日,淄博福临门酿酒厂收到国家商标局文件裁定:山东省蒙阴啤酒厂对银麦商标异议理由不成立,同意山东淄川福临门酿酒厂注册“银麦”YM及图商标。
七位知识产权专家诉数字图书馆侵权
本月22日,郑成思等七名知识产权专家起诉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一案在海淀法院开庭。“书生之家”认为,七专家的起诉纯属对其经营和技术模式的误解,他们决不会侵犯任何人的版权。
此案的原告郑成思、李顺德、唐广良、张玉瑞、徐家力、周林、李明德七人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专家。而“书生之家”是国内最早掌握数字纸张产业核心技术的IT企业之一,是中国数字图书领域领先的厂商。
今年10月,因认为对方在此案的取证过程中擅自使用了自己的软件,“书生之家”同样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郑成思等人诉至法院。10月11日,市一中院和二中院分别受理此案。学术界和产业界首次通过诉讼“论战”数字版权领域。
22日,徐家力和周林两人作为代理人参加了庭审,他们7人分别向“书生之家”索赔1万余元至20余万元不等。
七专家称,他们今年3月初在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网站各自发现了自己的作品,而“书生之家”并没有与他们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侵犯了著作权。
“书生之家”称,除了在“非典”期间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外,网站从未向公众开放过图书阅读,因此绝不会侵犯任何人的版权。如果七原告真能够从中读到自己的书,只能说明使用了不当方式进入了该网站,以这种方式取得的东西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书生之家”承认确实没有与七专家签署合同,但提出当前中国还没有与数字作品版权授权相关的规定。
百利电器采用防伪保护知识产权案的启示
日前,天津百利电气有限公司状告上海正气电气有限公司非法侵占百利产品型号专用权一案有了结果。受理此案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对大量举证审查核实后认定,原告(天津百利公司)生产的塑壳式断路器之型号TM30,系由行业组织依法于2002年8月19日颁发的,为原告特有,其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产销量位于国内同类产品前茅。于2003年5月进行企业注册的被告(上海正气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塑壳断路器冒用TM30型号,且产品包装装潢与原告近似,已造成原、被告产品间的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认,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停止使用TM30产品型号及侵权的包装装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应承担的费用,目前此案正在执行中。
知识产权判例
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烟台蓝白快餐有限公司与
王东刚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
原告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烟台蓝白快餐有限公司与王东刚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烟台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03年8月28日原告烟台蓝白快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山东省食品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的企业,其生产的“蓝白”系列食品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在烟台及周边地区的声誉尤为高。其拥有的“蓝白”商标早在1997年即获注册,2001年4月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采取偷梁换柱,误导公众的手段,利用“蓝白”的声誉,攫取“蓝白”利益。首先,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成立“烟台市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之后,又在市区繁华的南大街倾力打造“蓝&白”,自开业始,横幅牌匾即打出“蓝&白”名称,而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其“烟台市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企业名称。另外,被告不适当使用其企业名称侵犯了原告烟台蓝白快餐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蓝白”注册商标的侵权,停止侵害两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蓝&白”名称,整顿门头牌匾、价目牌等;3、赔偿两原告损失10万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理由不充分,所引用的法律不当。被告使用的“蓝&白”是经过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是台湾人王文政,被告所使用的商标经过了王文政合法授权,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蓝&白”商标用于中式快餐的连锁体系。被告的烟台市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只是其中加盟店之一,于2002年5月1日开业,2002年7月与“蓝&白”签订了加盟合同。原告所使用的商标是第30类,被告使用的商标是第42类。“蓝&白”的品牌是王文政通过几年的努力打造出来的,不是利用原告的声誉,也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被告在品牌上做了大量的宣传,“蓝&白”在全国加盟的有100多家,开业的有80多家。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商标专用权人和企业名称权人应依法在各自经核准的范围内使用,并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
本案中,原告的第962086号商标与被告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均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应依法得到保护。虽然原告的注册商标与被告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分别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被告被许可使用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但是,它们是国家商标局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予以划分的。这种分类是根据商品的原料、用途、性能、制造方式或者服务性质等标准,按照物以类聚的方法,分成若干类,供商标注册使用分类,是为了便于商标授权时进行行政审查。而商标侵权中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是以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的认识水平为基准而作出的判断,如果在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上区别不明显,即使在商品分类表中分属不同类别,仍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2号《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精神,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为商品与服务类似。认定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来综合判断。本案中,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第30类商品与第42类服务相比较,第42类服务中的食品与第30类商品大多数相同或类似,应当认定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告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食品相类似。
尊重在先权利,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的一项原则。本案中,原告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早在1998年8月经受让取得,经过其努力培育,在2001年原告使用在面食制品上的“蓝白”商标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原告也在当地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烟台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的分析报告所载明的蓝白食品这一品牌在烟台市区的认知率达到90.43%,综合评价满意率达80.61%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被告2002年3月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系2002年2月14日在国家商标局获准注册,该商标由图形与文字组成,其中文字部分为“蓝&白”。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而对于当地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来说,“蓝&白”与“蓝白”称呼起来并无什么不同。由于被告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是在原告商标注册之后,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尽到善意的、合理使用的义务,对在先的权利进行合理的区别或避让。其在烟台市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的门头装潢中应当正确使用其被许可使用的商标,以使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然而,被告在其门头装潢及价目牌的使用过程中,既未正确地使用其由图形与文字组成的商标,亦未突出使用“来自台湾的美食”字样,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是突出使用了商标中的“蓝&白”,客观上造成了与原告的商标几乎相同的标识效果,已经给相关公众造成了混淆,烟台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的分析报告即为最有力的佐证。被告的行为系超过正当界限行使其商标使用权,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虽主张其一楼顶端外墙的装潢系其许可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但是该专利是在后的权利,也不能对抗原告在先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我国的企业名称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的。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名称中最显著、最具有识别作用,其与该企业的商业信誉、产品或服务质量紧密相连,可以产生较强的广告效应和公众影响力,其作用是将其与同行业其他企业区分开来。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原告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中的字号“蓝白”已为当地普通消费者所熟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依法取得的企业名称应受法律保护,其在烟台市范围内有权禁止任何人对其企业字号的非法使用。被告一是将其烟台市蓝与白快餐店开设在与原告同一行政区域—烟台市芝罘区;二是与外地连锁店的名称相比,其在工商登记中登记的企业名称单独出现了蓝与白的字号,三是其未依照法律规定,在其门头装潢上使用其依法注册的“烟台市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的名称,却突出使用了“蓝&白”。这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蓝&白”与“蓝白”在称呼上并无什么不同,从而使消费者认为被告的服务与原告有联系,造成了消费者对不同营业主体的混同,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
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被告应立即整顿门头牌匾及价目牌,停止因突出使用“蓝&白”而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东刚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整顿门头牌匾及价目牌,停止因突出使用“蓝&白”而侵犯原告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二、被告王东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烟台晚报》公开声明向原告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定)。
三、被告王东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10000元。
四、准许原告烟台蓝白快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东刚的起诉。
五、驳回原告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0元,被告王东刚承担3000元,原告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承担51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责任认定同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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