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提起基于恶意或不使用的撤销诉讼前需先行发送警告函 根据海湾合作委员会商标法第22条的相关规定,在沙特阿拉伯提起基于恶意或不使用撤销诉讼前,应通过司法部(MoJ)的电子平台(如电子平台已登记注册人信息)或当地律师向商标注册人发送警告函。商标注册人可自收到警告函后15日内做出回应...2023-07-07Read more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以电子形式在线提交诉讼材料的倡议书 广大当事人、代理人: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通过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诉讼服务,提升审判质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在我院全部类型案件中推行电子卷宗全流程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工作...2023-07-07Read more